高空坠花盆砸中奔驰车 法院判养护管理所赔偿11万
都说人要倒霉起来,喝水都能塞牙缝。近江苏南京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倒霉事,开车好好地行驶在路上,却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不幸中的万幸,被砸伤的不是张女士,而是她心爱的奔驰车。面对被严重砸坏的爱车,张女士自然要求赔偿,那么谁该为这“天降横祸”负责呢?
驾车行驶途中天降花盆
2017年5月的一个周末,张女士驾驶着新买的奔驰车回老家杭州探亲。正当行驶至南京某高架桥下,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感觉有一重物正中砸在了车顶上。如此的“天降横祸”差点把张女士吓懵了,定了定神,于是决定将车停靠在路边一看究竟。眼前的画面更是让人心疼,汽车顶部已经被砸到严重变形,车顶天窗也变成了碎片,中间还夹杂着花盆碎片、泥土和少量的绿色植物。张女士抬头望去,原来是悬挂在高架边的花盆惹的祸。
在办理完修车手续后,张女士将花盆设施的管理方南京市某区市政养护管理所(下简称养护管理所)及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
张女士起诉称,她在正常开车行驶途中,被高架上的花盆设施砸中,车辆严重受损。作为花盆设施的管理方,养护管理所及某园林公司应赔偿损失。
张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500元、维修期间车辆租赁费等合计各项费用11万余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养护管理所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对事故的发生不持异议。但是,养护管理所认为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的,且他们已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设施交由某园林公司进行管理,理应由园林公司予以赔偿。
某园林公司在法庭上则表示,涉案花盆设施是由他们养护和管理,但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某园林公司认为,关于拖车费,张女士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租车是张女士的个人行为,且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也不认可。
养护管理所赔偿11万余元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法院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养护管理所管理,其应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养护管理所称,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而且,虽然养护管理所称与某园林公司曾有合同约定,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交由某园林公司进行管理,应由某园林公司予以赔偿,某园林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但养护管理所与某园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三人,对外仍应由养护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张女士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车辆损失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车辆损失公估价8万余元进行赔偿。
关于拖车费,根据车辆的毁损情况,张女士已无法将车自行开走,因此该费用的发生符合客观事实,法院酌情认定300元。
关于租车费,虽张女士没有提供正式的发票,但提供了租车合同及收据。车辆因毁损无法使用,故张女士租赁宝马车替代自己的奔驰车,该标准并没有超出原车辆的标准,车辆修理的期限也远远超出租赁的期限。所以,张女士要求的赔偿租车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由养护管理所赔偿张女士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车辆租赁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高空坠物砸车、伤人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类似这样的事件对日常出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那么,生活中又该如何尽可能减少“飞来横祸”的发生呢?
对于管理方,应对景观花盆、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加强固定。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对于行人,在行驶中应关注警示牌通告,注意绕行。外出停车时,应多观察周围环境,尽量避开有广告牌、盆栽、可移动物等建筑物附近。
如果遇到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要保护好现场,拍照取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者报警,通过查看现场、调看监控录像等方法确认坠物来源,并与责任人协商赔偿处理。如协商不成,保留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