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专团队对这批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分析,尽管涉案专利的设计图案与我客户的在先商标的图案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我们认为仍构成商标法意义下的“相近”,且涉案专利对于设计图案的使用方式亦与在先商标的图案使用方式相同。